概要
- • 规定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灾难和安全管理责任, 以及中央·地区灾难安全对策本部等灾难管理体系。
- • 规定灾难预防、准备、应对和恢复的安全管理计划、安全检查、紧急救援等相关事项。
- • 规定关于宣布特别灾难地区、灾难受害地区的恢复、受害居民的生活稳定和心理恢复支援等相关事项。
主要内容
- • 规定对受害者和受害地区的法定支援项目。
- • 具体化各支持业务的标准、期限、方式和程序等内容。
- • 建立包括受害者支援的支援·追悼委员会、受害者支援团等在内的综合支援体系。
主要定义 – 第3条
灾难
灾难
自然灾难
台风伴有强风和暴雨的
热带低气压
洪水因暴雨、强风、风浪、海啸等
造成的水灾
地震
地壳变动引起的
摇晃灾害
(包括火山活动)
酷暑因非正常高温
造成的损害
(包括寒潮、大雪、干旱等)
社会灾难
火灾因火灾、崩溃、爆炸等
造成的灾害
交通事故
包括航空和海上事故在内的
交通事故
传染病
传染病、
家畜传染病的扩散
踩踏事故人群拥挤
事故
灾难管理
灾难管理
-
预防
-
准备
-
应对 -
恢复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
保护
生命·财产 -
安全标准 -
安全检查 -
安全教育
•训练
紧急救助
紧急救助
紧急救助机构和紧急救助支援机构的紧急措施
安全脆弱阶层
安全脆弱阶层
对灾难抵抗力差的人
儿童
老弱者
残疾人
低收入层
根据法令
- • 《灾难及安全管理基本法》
- • 施行 2026.07.22. 法律第21313号(2026.01.21. 部分修订)
- • 施行令: 总统令第36516号(2026.07.21. 部分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