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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自由和权利,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令的规定, 合法地处理和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为此,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 向信息主体介绍个人信息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标准, 并为迅速、灵活地处理与此相关的苦衷, 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主要个人信息处理标识 (标签)

  •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确认会员加入资格、本人认证、提供会员服务、提供各种通知服务和处理相关咨询等

  • 一般个人信息的收集

    一般个人信息的收集

    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手机号码、电子邮件、 所属机构名称及部门名称(业务负责人的情况)

  •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

    至会员注销时为止

  •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个人信息处理委托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系统的构建及无偿维修
    受托处理执行企业: SangSangStory株式会社

  •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受托人的管理·监督
    个人信息的加密

  • 苦衷处理部门

    苦衷处理部门

    行政安全部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团

※ 将鼠标悬停在相应符号上时可查看详细信息, 具体内容请确认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目录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由以下内容构成。

※ 点击目录项目时移动到相应的事项。

第1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为了以下目的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 利用目的发生变更时, 将根据相关法令采取必要的措施。

  1. 为确认会员加入资格、本人认证和会员管理而处理个人信息。
  2. 为提供质疑、回答等以会员为对象的服务, 提供各种通知服务和处理相关咨询而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 (个人信息的登录现状)

  1. 10·29梨泰院惨案救济追悼支援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2条登记并公开个人信息文件, 10·29梨泰院惨案救济追悼支援处理的个人信息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个人信息的登录现状
    个人信息文件的名称 法律依据 处理目的 个人信息文件中的个人信息项目 保存期限
    10·29梨泰院惨案救济追思支援会员信息 业务依据: 梨泰院惨案真相查明法第3条、第4条、第54条
    个人信息处理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项第1号(信息主体的同意)
    确认会员加入资格、本人认证、提供会员服务、提供各种通知服务和处理相关咨询等 处理项目(必填项): 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手机号码、电子邮件、所属机构名称和部门名称(业务负责人的情况) 至会员注销时为止
  2. 个人信息文件的详细内容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个人信息门户网站确认。

第3条 (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存期限)

  1.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指根据相关法令, 在个人信息保存和利用期间, 或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 在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内处理和保存个人信息。
  2.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的个人信息处理和保存期限如下:
    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存期限
    个人信息文件的名称 法律依据 保存期限
    10·29梨泰院惨案救济追思支援会员信息 业务依据: 梨泰院惨案真相查明法第3条、第4条、第54条
    个人信息处理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项第1号(信息主体的同意)
    至会员注销时为止

第4条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和方法)

  1.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是在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或达到处理目的等导致个人信息变得不必要时, 将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2. 即使已超过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或处理目的已达成, 但根据其他法律法规仍需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 应将该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文件)迁移到单独的数据库(DB)或更换保管地点进行保存。
  3. 个人信息的销毁程序和方法如下:
    • • A. 销毁程序 : 选定发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 按照内部程序予以销毁。
    • • B. 销毁方法 : 电子文件应以确保无法恢复或再生的安全方式删除, 纸质文件应通过粉碎或焚烧等方式销毁。

第5条 (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1.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原则上仅在个人信息收集及利用目的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未经信息主体同意, 不会超过其范围利用或提供给第三方。
  2. 但是, 在得到信息主体的同意或相关法令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可以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3.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 根据相关法令公开接受者、提供目的、提供项目和保有、利用期限等必要事项。

第6条 (追加的利用、提供判断标准)

10·29梨泰院惨案救济追悼支援根据相关法令, 在未得到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 如需进一步利用或提供个人信息,将综合考虑以下事项:

  1. 与最初收集个人信息目的的关联性。
  2. 根据收集个人信息的经过及处理惯例, 是否可预见会有追加利用或提供的情况。
  3. 是否不当侵害信息主体的利益。
  4. 是否已采取进行假名处理或加密等确保安全性的必要措施。

第7条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委托)

  1.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 委托进行以下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个人信息处理业务的委托
    委托处理执行企业(受托方) 委托业务
    SangSangStory株式会社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的运营和维护管理
  2.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追思支援在签订委托合同时,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 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除委托业务执行目的外禁止处理个人信息、确保安全性措施、限制再委托、对受托人的管理监督以及赔偿责任等事项, 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3.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第6款, 若受托方拟将受托的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再委托给第三方, 则应取得《个人信息处理者名称》的同意。
  4. 如委托业务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 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予以公开。

第8条 (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措施)

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采取了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 受托人管理和监督、定期对个人信息处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2. 技术措施: 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访问权限管理、访问控制、保存和检查访问记录、个人信息加密、安装与运行安全程序等
  3. 物理措施: 对机房、资料保管室等个人信息保管场所实施访问控制等

第9条 (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设置、运营和拒绝)

  1. 10·29梨泰院惨案救济追悼支援为了向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会使用用于存储用户信息并随时读取的Cookie。
  2. cookie是网站运营服务器向信息主体的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 储存在信息主体的电脑或手机中, 访问网站时, 信息主体的浏览器会自动传送到服务器。
  3. 信息主体可以通过网页浏览器设置选择是否允许或阻止 Cookie。 但是, 如果拒绝存储Cookie, 部分服务的利用可能会受到限制。
    < 允许/阻止Cookie 的方法>

    ▶ 在网页浏览器中允许/阻止Cookie

    • • Chrome : 选择浏览器右上角的“⋮”图标 > 新建窗口(快捷键: Ctrl+Shift+N)
    • • Edge : 选择网页浏览器右上角的“…”图标 > 新建 InPrivate 窗口(快捷键: Ctrl+Shift+N)

    ▶ 在移动浏览器中允许/阻止Cookie

    • • Chrome : 选择移动浏览器右上角的“⋮”图标 > 新建标签页
    • • Safari : 移动设备设置 > Safari > 高级 > 阻止所有Cookie
    • • 三星互联网 : 在移动浏览器底部选择“Tab”图标 > 开启隐身模式 > 启动

第10条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使方法)

  1. 对于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要求查阅、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停止处理以及撤回同意等。
  2. 权利的行使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传送(FAX)等相关法令规定的方法进行, 10·29梨泰院惨案救济追悼支援将立即采取措施。
    • - 信息主体可以在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的“我的网页”菜单中直接确认和修改个人信息。
    下载个人信息查阅要求书格式
    • - 信息主体可通过退出会员来撤回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的同意。
    • -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要求对自动化决策进行说明并拒绝。
  3. 信息主体也可以通过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在这种情况下, 必须提交根据《关于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的告示》第11号格式的委任状。
  4. 信息主体要求查阅或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款和第37条第2款受到限制。
  5. 如果其他法律规定必须收集您的个人信息,您不能要求删除此类个人信息。
  6. 对于作出自动化决策这一事实,若已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或已通过合同等方式事先告知,或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针对该自动化决策的拒绝主张将不被认可‌,仅可提出说明及复核审查的请求。
    • 此外, 对于自动化决策的拒绝和说明要求, 在有可能不正当侵害他人生命、身体、财产和其他利益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可以被拒绝。
  7.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将确认提出查阅、更正、删除、停止处理个人信息、拒绝或要求说明自动化决策的人是本人还是正当的代理人。
  8. 查阅个人信息等请求可以向以下部门提出,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将努力迅速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

    ▶ 个人信息查阅等请求受理、处理部门

    • - 部门名称 : 支援总管科
    • - 联系方式 : 02-2100-4037, jaehhkk21@korea.kr
  9. 信息主体除可通过查阅等请求受理·处理部门外, 也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门户网站(www.privacy.go.kr) ➔ 个人服务 ➔ 要求申请查阅个人信息等(需进行本人认证)进行申请,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将对此及时采取措施。

第11条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1.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 为了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的不满和受害救济等, 指定了以下个人信息保护(各领域)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类别 部门 姓名 联系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政策企划科 李智成 ※ 将连接至负责部门。
    电话 02-2100-4037
    电子邮件 jaehhkk21@korea.kr
    个人信息保护各领域负责人 支援总管科 韩建洙
    个人信息保护各领域负责人 支援总管科 徐在赫
  2. 信息主体在利用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过程中, 如有关于个人信息的咨询、投诉处理和救济等相关事项, 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进行咨询。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将对信息主体的咨询及时答复和处理。

第12条 (权益侵害救济办法)

  1. 信息主体如果想对因个人信息侵害引发的纠纷解决、咨询等事项寻求救济,可向以下机构申请举报或咨询:
    •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 : (无区号) 1833-6972 (www.kopico.go.kr)
    • 2.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 (无区号) 118 (privacy.kisa.or.kr)
    • 3. 大检察厅 : (无区号) 1301 (www.spo.go.kr)
    • 4. 警察厅 : (无区号) 182 (ecrm.police.go.kr)
  2.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救济与悼念支援平台保障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自我决定权, 并致力于因个人信息侵害提供咨询和救济。如需举报或咨询,请联系以下负责部门:

    ▶ 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客户咨询和举报

    • - 部门名称 : 支援总管科
    • - 联系方式 : 02-2100-4037, jaehhkk21@korea.kr
  3. 因公共机构负责人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个人信息的查阅)、第36条(个人信息的更正·删除)、第37条(个人信息的停止处理等)规定的要求所作出的处分或不作为,导致其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的人,可根据《行政审判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审判。

    ▶ 中央行政审判委员会: (无区号) 110 (www.simpan.go.kr)

第13条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1. 该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内容变更时, 变更事项将通过本网站公开。
  2. 该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将从2026年10月1日开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