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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支援指南

防止二次伤害

二次伤害的定义

  • 特别法规定, 公然损害或侮辱牺牲者或受害者名誉的行为属于二次伤害, 具体如下:
第3条之2 (防止二次伤害)
  • · 任何人不得以下列方法之一对10·29梨泰院惨案及牺牲者或受害者进行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名誉或进行侮辱的行为(以下称“二次伤害”):
    1. 1. 利用报纸、杂志、广播、其他出版物或根据《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和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条第1项第1号规定的信息通信网
    2. 2. 展示物或演出物的展示、张贴或放映
    3. 3. 其他公开举行的座谈会、恳谈会、记者会、集会、街头演讲等中的演讲、发言或著作、印刷品

预防二次伤害

相关根据

10·29梨泰院惨案受害者权利保障、真相查明和防止再发
特别法第5条第2项

防止二次伤害业务

为了预防和应对10·29梨泰院惨案遇难者和受害者的名誉损害、侮辱等二次伤害行为, 与警察厅、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等相关机构一起实施监督、举报、受理、调查等。

二次伤害举报

  • 恶意帖子、公开个人信息、侮辱等二次伤害是明显的犯罪。
二次伤害处罚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307条~第309条、第311条~第312条 / 《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和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70条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9条、第71条等

※ 如按各相关机构的作用分别举报, 受理机构采取措施后将单独通知举报人结果。

机构(部门)的作用和联系方式

01 侦查 警察厅(二次伤害犯罪侦查课科)

对二次伤害行为人举报、检举案件的调查和侦查

02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调查2科)

删除、屏蔽受害者个人信息泄露物等整改措施(委托韩国互联网振兴院)、
受害者咨询和救济程序指南

03 集体贬低 广播通信审查委员会(有害信息应对组)

有害信息(集体贬低、歧视举报等)举报

04 权利侵害 广播通信审查委员会(权利侵害应对组)

权利侵害信息(特定个人名誉损害等)审议

05 人权申诉 国家人权委员会(歧视纠正总管科)

开展与二次伤害相关的人权侵害和歧视行为案件调查, 推进包括提出整改建议(预防二次伤害、制定防止再发对策等)在内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