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为追悼10·29梨泰院惨案的牺牲者并为防止大型灾害再次发生等做出贡献而设立的基金会(根据民法第32条设立的非盈利法人, 由追悼委员会选定的基金会), 在成立后的10年内实施募捐或补助
※ 根据法令: 梨泰院惨案真相查明法第68条、第71条